2026年9月18日,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,针对交大昂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:时任公司董事长嵇某被认定为202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,被处以警告及100万元罚款。
经调查认定,交大昂立存在两项信息披露违法事实,涉及金额均为2350万元: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虚假记载,虚减2021年度利润总额,虚减幅度占对应报告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3.52%;202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,虚增2024年度利润总额,占对应报告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.26%。
本次调查缘起监管部门对交大昂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。在履行告知程序后,经嵇某申请,上海监管局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听证会。嵇某方提出多项申辩理由:案涉会计处理属于专业判断、不存在虚假记载、本案存在重复评价、个人责任不应直接由任职和签字推定、量罚过重等,请求从轻、减轻或不予处罚。但经监管部门复核,案涉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、财务资料、业务材料、人员询问笔录等多类证据相互印证,相关申辩意见均不被采纳。
监管部门指出,案涉《合作协议》明确约定昂立小贷承担对应贷款风险,交大昂立在计提相关减值准备时未对该约定予以考量,2023年补提减值的会计依据不足,后续2024年又无合理依据冲回前期补提的减值损失,直接导致两份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。根据处罚决定,嵇某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100万元罚款汇交国库。如不服,可在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